實驗儀器設備和實驗室借用制度
實驗室儀器設備、實驗室均為實驗教學和科學研究之用,屬于國有資產,為確保實驗教學和科學研究工作順利進行、專管共用、資源共享、提高儀器使用率,特制定以下借用制度。
第一條 實驗室儀器設備及實驗室在不影響實驗教學和科學研究的前提下,確因教學、科研、校園活動、社會服務、校企合作等需要外借或調配的,必須經過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做出書面決定,二級學院院長簽字同意。
第二條 儀器設備借用程序為借用方負責人開具借條,并填寫《信息學院實驗室儀器設備借用(調撥)單》,用后及時歸還,銷賬。儀器設備在借出和歸還時,借用雙方要進行檢查驗收。借用過程中發(fā)生損壞丟失等事故,由借用方負責維修或賠償。
第三條 實驗室借用程序為借用方填寫《信息學院實驗室借用申請表》及《實驗室使用承諾書》,由相關負責人審批簽名后,持申請表和承諾書到實驗中心進行備案,并對所借用實驗教室資產進行核對,借用結束后辦理歸還交接手續(xù)。借用過程中造成實驗室資產損失或安全事故的,由借用方全權負責。
第四條 無正常借用手續(xù)及未經二級學院批準,任何個人無權將實驗設備和實驗 室借出,否則追究相應責任。